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和教学科研的学术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级专家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且受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第三条 高级专家本人政治立场坚定,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身体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一)“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席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不含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原则上可申请延长至65周岁退休;上述人员满65周岁后确因工作需要再次申请延长退休,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其申请及延长退休期限。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总体专家组成员等在任人员,可申请延长至任期结束退休,但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三)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在法定退休年龄前3年内或延长退休年龄期间获得)的人员,且还在承担重要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的可申请延长至65周岁退休。
(四)其他国家级人才或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在法定退休年龄前3年内或延长退休年龄期间获得)的人员,且还在承担重要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的可申请延长至63周岁退休。
(五)主持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的Ⅱ类及以上纵向项目,或主持单个Ⅱ类及以上横向项目且已经到账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拨经费)的人员,项目按研究计划尚未完成,可申请延长至原定的项目实施期限(不含项目延期)结束退休,但最长不得超过63周岁。
(六)主持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的Ⅲ类纵向项目的人员,项目按研究计划尚未完成,可申请延长至原定的项目实施期限(不含项目延期)结束退休,但最长不得超过62周岁;或主持单个Ⅲ类横向项目且已经到账2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拨经费)的人员,项目按研究计划尚未完成,可申请延长至原定的项目实施期限(不含项目延期)结束退休,一次申请只延长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62周岁。
第四条 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相关程序
(一)本人申请。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运行,拟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申请,填写《中国计量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学科建设、工作需要情况签署意见,明确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并报人事处。
(三)学校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结果反馈。人事处在申请人退休前一个月反馈学校审定结果。
第五条 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占用本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第六条 经批准的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延长退休年龄:
(一)高级专家本人提出终止延长退休年龄申请的;
(二)高级专家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三)经学校认定,出现不符合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要求的。
高级专家提出终止延长退休年龄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人事处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其他情形的由人事处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两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管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全职在学校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延长退休年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分类参照《中国计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延长退休年龄暂行办法》(中量大〔2016〕14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计量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