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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的校外兼职行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兼职是指教职工在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教学、科研、服务、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主要包括学术兼职、社会兼职、企业兼职等类型。学校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三条 教职工兼职行为应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有利于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学校相关学科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

第四条 教职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非教学科研人员除参加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学科团体组织和与学校有合作关系单位的兼职活动及社会公益兼职活动外,一般不得在工作时间参加取酬性的校外兼职活动,个别特殊情况须报学校特别审批。

第五条 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

(一)本职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正在接受相关纪律、经济、民事等问题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的;

(四)在病假、事假、待岗期间的;

(五)其他规定或学校认定不宜从事兼职的。

第二章  分类与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兼职分为以下几类:

(一)学术兼职。分为公益性、取酬性两类。公益类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期刊等从事公益性质的兼职,取酬性学术兼职指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工作合同或协议并领取薪酬的兼职。

(二)社会兼职。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分取酬和不取酬两类。

(三)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的兼职活动。

第七条  教职工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对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组织,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

第八条  根据兼职的类型,进行分级分类审批:

(一)取酬性兼职

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审议同意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处审批,并经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其中,教职工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涉密人员兼职须经保密办公室审批,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企业兼职须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二)公益性和不取酬性兼职

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处备案。

(三)临时性或一次性取酬兼职

教职工临时性或一次性取酬兼职,无需申报。

第三章  兼职时间与取酬

第九条  教职工取酬性学术兼职、取酬的社会兼职和企业兼职的期限应在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内,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可适度延长时间。兼职期限如超出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须在《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兼职申报表》中注明原因。

第十条  教职工可依法依规获得兼职报酬,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所得报酬归个人所有;占用工作时间兼职所得报酬由教师与其所在二级单位协商分配办法。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从事兼职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知识产权,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校内其他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和学校的秘密。

第十二条  校外兼职的教职工须按要求出勤学校的各类教学、科研、政治、公益等工作活动,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教职工的兼职工作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对兼职人员进行正常考勤,确保学校工作不受影响。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报批报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兼职时,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各类人力、教学科研实验场地和设备、资金等资源,不得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外转让或授权兼职单位使用学校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得代表学校或所在单位在兼职单位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学校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业活动。教职工本人或兼职单位因违反本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或兼职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教职工兼职期间及后续产生的,由于兼职活动导致的劳动、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纠纷,由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须加强对兼职人员的考勤、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年度考核重点考察其在本职岗位的工作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并在年度考核表中报告年度兼职情况和取酬情况。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学校终止其兼职许可,且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兼职工作明显影响本职工作;

(二)兼职期间不能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三)未经学校许可,占用学校各类人力、教学科研实验场地和设备、资金等资源,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或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所在单位须加强对兼职人员的考勤、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如出现未按本办法严格执行,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兼职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全职在岗教职工。校级领导干部的兼职活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兼职活动按照《中国计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报批报备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兼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兼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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