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合理利用校内高层次人才资源,充分发挥退休到龄教师在教学、科研的作用,根据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应当按规定正常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任教师可申请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三)所在单位具有相应等级的岗位聘任指标;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和浙江省特级专家;
2.正在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以上层次项目,按研究计划尚未完成的。
三、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签署意见。申请人所在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情况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三)学校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延长退休期限,一次申请延长1年,到期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的,须再次申请延长,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因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以上层次项目合同未完成的可延长退休年龄至项目合同规定的结束期限为止。
五、办理时间。学校每年分两次受理延长退休年龄申请。当年下半年达到退休年龄者须于当年度4月底前申请,次年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者须于当年度10月底前申请。
六、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个性化协议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七、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国家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