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应遵循“务实、高效、精简、节约” 的原则,讲求实效,以事定人。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应遵循权限管理,实行一事一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备案人员。非登记备案人员因公出国(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具体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因公出国(境),是指使用政府部门、学校、对方资助或科研经费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校际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留(访)学等活动。
(二)因私出国(境),是指自费出国(境)留(访)学、自费参加学术交流(含国际会议)、探亲、旅游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 出国(境)具体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应首选直达航班,严格根据任务批件批准的国家、在外停留天数安排有关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三)旅游等其他因私出国(境)行为,必须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节假日。
(四)出国(境)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遇到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人员,一律不得出国(境)。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七条 因公证件
(一)教职工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简称因公证件)由国际处、港澳台办集中保管。严禁同时持用因公、因私两种证件出国(境);严禁持因私证件申办签证受阻后再通过因公途径办理签证。
(二)出国(境)人员回国(境)7天内,须将因公证件交回国际处、港澳台办。因公证件如有损毁、涂改、转让、拒交等情况,国际处、港澳台办将按规定上报省外办备案,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件作废并在1至3年内停止为其颁发因公证件;如遗失或被窃,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驻港澳特派员公署)报案挂失并通报国际处、港澳台办。
第八条 因私证件
(一)因私证件包括: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涉密人员及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管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其他人员(包括外籍教师与港澳台同胞)的由个人自行保管。
第四章 审批规定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
(一)审批要求
1.原则上应至少提前2个月(出访一个国家和赴港澳须提前一个半月)向国际处、港澳台办提出申请。
2.须在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前报所在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和国际处、港澳台办会签,涉密人员还须报保密办会签,出国(境)1个月(含)以上的还须报人事处会签。
3.使用除科研经费、人才项目经费或已列入批准计划经费外的经费须经校党委审批。
4.不能擅自增加经省外办批准的在外停留天数(根据证件上出入境章显示时间计算);因故不能按时出访,批件有效期内可以顺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访问其他城市或需中途回国(境),须提早一个月重新上报省外办审批。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校务网在线填写《教职工出国(境)申请》。
2.提交纸质《中国计量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中国计量大学因公赴港澳人员备案表》、《中国计量大学因公赴台人员备案表》)。
3.提交电子版国(境)外邀请函原件(传真件)、邀请函翻译件、国(境)外活动安排等基本材料各一份。具体要求请查阅国际处网站因公出国(境)栏目。
(三)其他要求
1.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2.邀请函应明确出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任务、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信息。
3.公示要求:团组出访前,需提交事先公示表格;出访团组回国(境)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国(境)公示表格和出访报告。
4.经费需先行审核,管理和报销根据《中国计量大学因公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
(一)原则上需提前7天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涉及工作日的,还需提供《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由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审批。具体申请、审批手续参照《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二)工作日探亲、自费留(访)学、自费参加学术交流(含国际会议)需提供所在部门同意出国(境)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其中,自费留(访)学、自费参加学术交流(含国际会议)还需提供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会议组织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三)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审批的时间期限,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并提交《中国计量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一份至人事处。
(四)离退休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人员必须每年出示由我国驻外使馆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
第五章 工资待遇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
(一)因公出国(境)期间,享受正常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约定的其它福利待遇。教师完成学校、学院的考核任务可享受全额岗位等级绩效奖励,超工作任务的部分享受浮动绩效奖励。
(二)因公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需缴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
自费留(访)学,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可用于支付学校为其缴纳的各类保险(含单位缴纳部分)及公积金等费用。
出国(境)期间缓发基本工资,按期回国(境)后予以补发。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 违规出国(境)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报备擅自出国(境)且涉及工作日,一律按旷工处理。其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具体处理办法参照《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涉及下列情况的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此外,因公出国(境)人员视情节轻重不予报销出国(境)部分或全部费用。
(一)同时携带因私、因公两本护照出国(境);
(二)未经报备擅自出国(境);
(三)经报备但私自更改出国(境)时间、路线;
(四)经报备但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五)在外期间未经审批私自中途回国(境);
(六)私自持有因私证件不按时上交;
(七)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五条 因故未按时出国(境)、回国(境)后或新申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因私证件上交人事处,对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人事处。
第十六条 学校将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如出现学院(部)违规审批、漏报、瞒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学院(部)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出国(境)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以及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管干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中层干部按照《中国计量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因公出访台湾地区,按照国台办和省台办有关对台工作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执行学校“翔宇计划”的,按照《中国计量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翔宇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港澳台办、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中量大〔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