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校教职工退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浙组〔2013〕9号)及其他有关退休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休条件
(一)我校教职工凡“男年满6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均应当退休。
(二)对聘用到中层处级岗位、管理岗位六级或五级的女职员,以及聘用到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选择到60周岁。
(三)年满50周岁的女工人,其中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且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已连续聘用满5年,可按本人意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
(四)确因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学校组织鉴定确认,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提前病退或退职。
(五)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退休条件中有关年龄计算中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办理退休程序
(一)人事处在每年12月将次年内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做好工作安排。
(二)教职工一般在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三)对可选择55或60周岁退休年龄的女教职工,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1月,由本人在《中国计量大学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告知确认书》(附件1)上明确退休年龄后,经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不提出申请者,视作同意按照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准办理退休的,根据上级任免机关下达的退休文件规定时间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五)退休手续按月办理。在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由所在单位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登记表》(附件2)和《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附件3)电子稿以及《退休人员关系转移表》(附件4)纸质稿发给退休人员本人填写,随同一寸白底彩色照片4张一并交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到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办理退休待遇申报手续。
(六)退休前谈话。校领导退休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谈话,中层干部、二级教授以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由校领导负责谈话,其他人员退休由所在单位领导负责谈话。
(七)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好工作、资产关系等移交手续。所在部门组织欢送会。
(八)人事处发放退休人员退休证。
(九)关系转至离退休办公室管理。
三、退休人员待遇由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核定并发给。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国家出台新政策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退休工作暂行规定》(量院〔2005〕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