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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严明校纪校规,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非教学科研人员、实验管理型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教学科研人员(含专任教师、实验教学型和科研辅助型实验技术人员)由学院(部)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工作日进行考勤;非坐班制教职工按教学活动、科研活动、政治活动和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考勤周期为自然月,各单位须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寒暑假除外)前将上月的考勤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应明确1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1名考勤员负责考勤具体工作,考勤员应如实记录出勤情况。如有教职工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岗的,各单位应及时将缺勤情况和单位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学校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对漏报、瞒报、考核不严或不及时申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况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所在单位和个人当年的年度考核评优或评先资格。

第七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出国(境)前须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须在放假前到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否则出国(境)期间按旷工处理。登记备案人员按《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教职工个人工资、福利等挂钩。

第三章 请假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若未请假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教职工请假获得批准后,向本单位考勤员登记并提交请假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手续按学校组织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填写《中国计量大学中层干部请假审批表》(附件2)。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填写《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销假审批表》(附件3),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如需续假,必须在假期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间恰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除事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相应的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均计入请假时间。

第十二条 病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请病假须持有校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经校医院签批的其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无证明者按旷工处理。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或病愈后及时补假。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和建议休息天数。

(二)教职工请病假累计10天(含,下同)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11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连续或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为长病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长病假人员的诊断证明需半年开具1次,并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否则按旷工处理。长病假人员经认定可以上班的,应申请恢复工作,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由全日休养改半休的,因患病或体弱不能坚持全天工作的,须持校医院签发的诊断建议书,并将其连续全日病休时间和连续半休时间(半休两日为1天)合并计算。

(五)病假全年累计、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不计算连续工龄,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其见习期相应顺延。

(七)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第十三条 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掌握,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事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6-14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请事假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人事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情况特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现职中层领导干部请事假3天以上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和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二)探亲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4年中任何一年均可)。

(三)教职工探亲符合报销路费要求的,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出国探亲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婚丧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时限

1.婚假:一般为3天,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教职工可请丧假1-3天。去外地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六条 产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女教职工请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时限

1.女教职工产假:平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女教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寒暑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三)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15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四)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哺乳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享有1小时的哺乳假,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教职工请哺乳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二)教职工请育儿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陪护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二)教职工请陪护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第四章 假期待遇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一)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含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下同)中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

(二)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和基础性绩效中的岗位津贴发放如下: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分别按70%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分别按80%60%计发。

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一)当年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基本补贴÷21.75天,以下同),每天停发当月岗位等级绩效奖励津贴的10%和绩效考核奖。

(二)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停发。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所有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一)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的,所有待遇不变。经学校批准在工作时间享受探亲假的,按事假发放相关工资待遇。

(二)探亲假路费报销程序: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大学探亲申请表》(附件4),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探望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盖章,人事处审批后,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三)路费报销额度: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按规定给予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给予报销。父母居住地点不固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时,应以其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计算探亲路费。

第二十三条 产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晋级和调整工资正常进行。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 婚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旷工及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二)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的;

(三)不按时交病假申请,病假申请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病假期间从事有收益活动的;

(四)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欺骗组织的;

(五)教职工无故缺席学校、学院(部)等组织的各项教研活动、公益活动等,未经请假而缺席的;

(六)私自出国(境)或公派出国(境)逾期未归,又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

(七)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

第二十六条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一)旷工4个工作日以内的,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岗位等级绩效奖励津贴。

(二)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6个月的岗位等级绩效奖励津贴,本年度不提职、不提薪,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及与上级规定变化有冲突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文件《中国计量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中量大〔2017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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