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省和《中国计量大学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审查审批
(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出国(境)制度,严格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次一审批”,每次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三)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权限和考勤制度进行审批,并把分管领导和经办人报人事处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证件管理
(一)登记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人事处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保管。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须在审批部门批准后3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证件。
(三)登记备案人员首次申办或更换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后10天内将所持证件交人事处保管。
(四)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本人持身份证件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相应证件,并将手续回执按期交回人事处。
(五)对新列入登记备案的人员,自任职文件下发后10天内,主动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人事处管理。
三、进一步严肃纪律责任
(一)各二级党组织和其他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对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登记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2.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的;
3.违规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瞒报持有出国(境)证件的;
4.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
5.未按审批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或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6.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
(三)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出国期限和行程,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逾期不归者,学校将按照考勤制度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处理。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落实监督管理,及时将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要求传达至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并积极配合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做好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