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起,省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可在全省实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生育医疗待遇按照省级生育待遇规定执行(即不走职工医保个账、无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省域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再零星报销。在进行相关诊疗时,请务必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结算。(如确需到省外就医的,请提前通过浙里办APP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后续再联系省医保做好报销。)
附件:(浙医保联发〔2022〕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