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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关于开展2012年下半年转正定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27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2年下半年转正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实践)期满转正

来我校以前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员,见习(实践)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报人事处。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一般本专科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硕士研究生实践期为半年,博士研究生实践期为三个月。

根据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浙江省高校1999年职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高科〔1999〕161号)文件的规定,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入学毕业的教师,1998年及以后新上岗的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岗位培训的合格成绩作为转正、定级、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

符合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根据现从事岗位的性质,由本人提出确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报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文件的规定: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确定为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考核合格可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非领导职务的评聘

从事党政管理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的人员,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党政管理干部非领导职务评聘办法》(量院党〔2011〕29号)的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评聘科员或办事员的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报人事处。

四、其他事宜

(一)所在单位对申请转正、定级的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应结合《中国计量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办法》(量院〔2005〕145号)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二)硕士学位获得者确认讲师(或中级职称),参照《中国计量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获得者确认讲师的有关规定(试行)》(量院〔2004〕215号)要求执行,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再做要求。

(三)见习(实践)期满,考核不合格,经所在单位讨论,报学校批准,予以解聘。

(四)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评聘应严格按照本人见习(实践)期所从事工作的岗位性质确定。

(五)来我校前曾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其定级工作以及其他人员的转正定级工作,可与转正定级工作一并进行。

五、具体时间安排和申报材料

(一)各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填写《转正定级初审合格人员名单》(附件1),11月30日以前将该表格的纸质文档(盖部门公章)报送人事处,表格的电子文档发至rsc@cjlu.edu.cn。

(二)12月7日以前,人事处、组织部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复审合格人员名单通知各有关单位。

(三)各单位通知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实践)期考核鉴定表》(附件2,来校前已参加过工作并可计算工龄的无需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附件3)、《中国计量学院非领导职务评聘审批表》(附件4,不附页),并组织考核,签署考核鉴定意见后于12月14日以前将相关材料交人事处(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电子文档发送至rsc@cjlu.edu.cn。

特别说明:附件2、附件3、附件4均一式两份、必须用A4纸正反打印。

联系电话:86836038,联系人:张传亮

人事处

2012-11-27

电话:+86-571-87676133
邮编: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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