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人事通知  >   正文

人事处关于事业编制职工基本工资调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预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4    点击数:

广大教职工: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国发〔2015〕2号,国办发〔2015〕18号)。为配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国办发〔2015〕3号)。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和相关政策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从今年的12月份开始按新的国家工资标准调整到位,并预扣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基本工资调整: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开始调整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学校2015年12月开始按新标准发放工资,并预扣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另外在2016年1月结算2014年10月-2015年11月工资调整补发部分和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 (补发工资=新增加的月基本工资总额-预扣的个人月缴费工资的12%部分费用-绩效考核奖纳入基本工资的抵扣额;部分职工因缴费基数高增资不足于抵销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部分费用的,则账面上没有补发工资,还有部分如出国停薪、岗位类别近期发生变动人员和调出等特殊人群的工资调整和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预扣工作延后处理)。

2、养老保险预扣: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预扣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其中,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计财处工资库导出数据为准,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绩效工资(不含人均2.9万绩效考核奖)。

根据文件规定,缴费基数实行托底限高政策,即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2014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4031元),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职业年金预扣:参照国家文件,按个人缴费工资的4%,预扣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相同,并同样实行托底限高政策。

上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预扣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先暂存学校财务,待正式实施养老保险改革时再根据浙江省社保中心的实际规定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4、年薪制、企业编制和科研编制人员的工资,此次不做调整。

5.、关于2014年10月1日起-至今退休的人员:根据浙江省政策规定,上述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前,暂按现行办法计发退休费(即按学校目前的相关规定核定退休费);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实施后,再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并对其基本工资补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补扣等一并清算。

6、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学校退休政策从2016年1月起进行调整,将原来的每年分两批办理退休手续的政策调整为到龄即退。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如有政策与疑难问题咨询,请与人事处联系。

人事处

2015年12月4日

电话:+86-571-87676133
邮编:310018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258号中国计量大学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Copyright©2012 中国计量大学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