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力度,推动优势学科建设步伐,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外高校等毕业的博士,或引进博士所在高校相应学科排名全国前20%。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并在本专业国内外主流期刊发表研究论文。
二、引进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博士引进指标和应聘人员情况进行初选,将符合招聘条件要求且有意向的博士简历上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学院对应聘人员组织面试考察工作。
(二)学院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或教授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并投票表决;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申请教师岗位审批表(应届毕业生)》或《中国计量大学申请教师岗位审批表(调入人员)》,对拟按校聘副教授引进的博士还须填写《中国计量大学校聘副教授岗位申报表》,负责人签署相关意见。
(三)学院将拟引进人员相关材料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拟按校聘副教授引进的博士须经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审定。
三、引进待遇
表聘任方式及引进待遇
聘任方式 |
合同年限 |
科研启动费 |
综合住房补贴 |
备注 |
事业编制 |
签订10年聘用合同 |
理工科:4-6万 人文社科:2万 |
45-60万 |
对于特别优秀的博士,可按校聘副教授引进 |
四、相关说明
(一)引进博士正式报到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可申请首期综合住房补贴借款,首期综合住房补贴借款为综合住房补贴总量的50%,剩余的综合住房补贴分10年等比例发放;服务期满10年后,首期综合住房补贴借款自动转为补贴。如引进博士服务期不满10年离校,则须向学校全额退还首期综合住房补贴借款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0.5万/年。
(二)综合住房补贴已包含按国家和浙江省政策享受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引进博士今后不再享受该类补贴,其申请提取综合住房补贴时税费自理。
(三)引进博士配偶以事业编制身份在学校工作的,综合住房补贴规定如下:
1.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符合学校相应政策的,综合住房补贴按就高原则,即一方享受综合住房补贴,另一方可选择享受按学校综合住房补贴标准的50%或按规定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
2.引进博士入校前,配偶已在学校工作的或通过公开招聘自主应聘到学校工作的,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
3.引进博士配偶不符合学校公开招聘条件、属于照顾性解决的,扣减引进博士一定比例的综合住房补贴,但配偶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学校对按校聘副教授引进的博士给予3年副教授待遇期,即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按专业技术七级标准享受,并按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参加所聘学院考核。引进博士在3年内未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后续按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中国计量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中量大〔2016〕9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