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竞争机制,正确客观评价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表现和实绩,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并将立德树人放在考核评价首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实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纳入学校岗位管理的教职工均应参加年度考核。省管干部、年薪制人员的考核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年度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
(二)年度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被立案审查但尚无明确结论的,或正处于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实行学校和各单位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依据学校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人员的考核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其中辅导员和教务员、教学秘书的年度考核工作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组织。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九条 各类岗位人员考核重点:
(一)管理人员。政策理论水平、思想道德修养、工作业务能力和管理工作服务的态度、团结协作精神、廉洁自律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专业技术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成效和廉洁自律情况。
(三)工勤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安全生产、服务态度、工作积极性、工作纪律、技能操作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为15%,学校结合当年实际按各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不高于15%核定考核优秀等次人数,预留部分名额作为学校统筹。其中辅导员和教务员、教学秘书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核定比例为15%。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处分当年);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政纪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含作出处分当年);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根据情节轻重情况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受记过政纪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含作出处分当年);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
(三)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组织调配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
(五)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差,不能完成年度岗位工作目标任务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年度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或因安全事故、意识形态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员,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受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处分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应届毕业参加工作人员,当年进校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推荐考核等次;当年进校时间不足6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作出考核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年度新调入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结合原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进行考核并确定推荐考核等次;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年度出国(境)超过6个月的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年度考核,教学科研人员选择参加考核的,考核任务可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进行折合;年度出国(境)不足6个月的,由所在单位结合国(境)外工作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推荐考核等次;
(六)脱产进修人员,由所在单位结合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推荐考核等次;
(七)由学校统一派出挂职锻炼的人员,年度挂职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对外联络处结合挂职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考核并确定推荐考核等次;年度挂职锻炼时间不足6个月的,由所在单位结合挂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确定推荐考核等次。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教职工本人填报年度考核表。
(二)各单位考核工作组对教职工综合评议确定推荐考核等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上报人事处,同时上报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教职工的具体事由。
(四)人事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晋升、绩效工资核定、评奖评优、聘期考核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增加薪级工资、核减(或不发)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