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原浙江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的种类
(一)学校在职的处级、副处级中层干部;
(二)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涉密人员;
(四)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管理的其他人员。
二、登记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保管,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保管证件包括: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申领、审批和保管
(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可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利用寒暑假出国(境)旅游,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可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登记备案人员首次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时,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人事处办理,其中涉密人员须经保密办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不是立即出国(境)的,申请人必须在10天内将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
(四)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返校后,须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人事处,并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五)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过期的,由本人申请取回。
(六)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换发申请手续参照首次申领办理。
(七)登记备案人员新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出国(境)回国后证件逾期无故不交回人事处的,今后将不予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八)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审批等管理工作按量院党〔2013〕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