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浙劳社医〔2001〕98号文件规定: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结算年度内申请报销;结算年度最末一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顺延一个月,逾期不予报销。即2024年1-11月医疗费用须在12月31日之前报销,12月发生的费用须在2025年1月31日前报销。
如果2024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有因未刷卡(医保码)、医疗机构网络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形,个人自费状态下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尽快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报销,勿超过截止时间。其中浙里办app线上报销路径为:浙里医保-我要报销;省医保中心窗口在金祝大厦三楼。
正常刷卡就医情形的,一般不涉及前述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医疗票据进行判断。仍有不明的,可联系省医保中心,电话85111525。
特此提醒。
人事处
2024年11月25日